4.3.1.5. 超過檢驗期限的;
4.3.1.6. 瓶體經外觀檢查有缺陷不能保證安全使用的;
4.3.1.7. 氧氣瓶的瓶體或瓶閥沾有油污的。
4.3.2. 氣瓶在充裝壓縮氣體時,充裝終了時的壓力不得超過氣瓶的設計壓力。
4.3.3. 液化氣體的充裝系數,必須符合安全規定,氨的充裝系數為0.53公斤/升,二氧化碳為0.60公斤/升。
4.3.4. 液化氣體嚴禁充裝過量,充裝過量的氣瓶不準出廠。
4.3.5. 各種氣瓶必須定期進行技術檢查,盛裝氫氣、氧氣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氨氣瓶每兩年檢驗一次。
4.4運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4.4.1 旋緊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或碰擊。
4.4.2 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加以固定,汽車裝運氣瓶一般應橫向放置,頭部朝向一方,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廂的高度。
4.4.3 夏季要有遮陽措施,防止保曬。
4.4.4 車上禁止煙火。運輸可燃氣體氣瓶時車上應備有滅火器材。
4.4.5 易燃品,油脂和帶油污的物品,不得與氧氣瓶或強氧劑氣瓶同車運輸。
4.4.6 所裝介質相互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不得同車運輸。
4.5儲存氣瓶應符合下列規定:
4.5.1旋緊螺帽,放置整齊,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氣瓶臥放也應防止滾動,頭部朝向一方,高壓氣瓶堆放不應超過二層。
4.5.2所裝介質相互接觸后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必須分室儲存,并在附近設有滅火器材。
4.6對氣瓶附件的要求:
4.6.1瓶閥應有防護裝置,如氣瓶戴瓶帽,瓶帽上必須留有泄氣孔。
4.6.2氣瓶上應佩戴兩個防震圈。
4.7氣瓶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4.7.1 本公司使用的各類氣瓶,設備部門負責全面管理。
4.7.2 使用氣瓶的單位應責成專人管理,使用、運輸、儲存、充裝和技術檢驗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以上安全規定。
4.7.3 本制度的貫徹執行,由安全部負責監督檢查。
4.7.4 氣瓶發生爆炸,瓶閥飛出,或因氣瓶事故引起著火、中毒事故時,必須按國家勞動總局頒發的"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及時報安全部、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
高壓乙炔氣瓶使用規定
乙炔、氧氣瓶的存放規則
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管理制度
特種設備風險評價管理制度
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制度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特種設備應急預案管理制度
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叉車管理規定
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氣瓶安全管理和使用規定
起重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鋼絲繩使用安全規范
氧氣瓶的安全存放及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
金屬管道法蘭跨接防靜電規定與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