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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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低壓熱水鍋爐(以下簡稱鍋爐)和壓力容器安全使用,保障設備及人身安全,預防環境污染,特制訂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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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施工現場對所使用的鍋爐及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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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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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質技監局鍋發(1999)154號
《鍋爐司機工人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勞人鍋(1986)2號
《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人鍋(198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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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術語與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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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低壓熱水鍋爐:指加熱水出口水溫低于或等于飽和溫度的鍋爐,壓力≤1.57MPa,出力≤4t/h。???
4.2? 壓力容器指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容器:
??? a) 最高工作壓力≥0.1 Mpa(不含液體靜壓力,下同);
??? b) 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m,且容積≥0.025 m3;
??? c) 盛裝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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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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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各項目部負責本施工現場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的監督管理。
5.2? 鍋爐、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負責設備的使用、維護及操作人員的管理。
5.3? 公司安全監察部負責監督各項目部對施工現場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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