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每臺壓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一個月內,應當向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辦理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未辦理使用登記證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申請辦理使用登記應當按照《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逐臺向登記機關提交壓力容器及其安全閥、爆破片、緊急切斷閥等安全附件的有關文件:
1、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制造、安裝過程監督檢驗證明;
2、進口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3、壓力容器安裝質量證明書;
4、移動式壓力容器車輛走行部分和承壓附件的質量證明書或者產品質量合格證以及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5、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
三、本單位對已經辦理使用證的壓力容器應當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將使用登記證、登記文件妥善保存。
四、將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懸掛在壓力容器上,并在壓力容器的明顯部位噴涂使用登記證號碼。
五、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發生變化的,使用單位應當在變化后30日內持有關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六、壓力容器擬停用 1年以上的,應當封存壓力容器,在封存后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報停,并將使用登記證交回登記機關保存。重新啟用應當經過定期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持定期檢驗報告向登記機關申請啟用,領取使用登記證。
七、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壓力容器的,應當在移裝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記機關提交壓力容器登記文件和移裝后的安裝監督檢驗報告,申請變更登記。移裝地跨原登記機關行政區域的,使用單位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和登記卡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在原登記機關取得《鍋爐壓力容器過戶或者異地移裝證明》。移裝完成后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持《鍋爐壓力容器過盧或者異地移裝證明》、標有注銷標記的登記卡、壓力容器登記文件以及移裝后的安裝監督檢驗報告,向移裝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使用登記證。
八、壓力容器需要過戶的,應當持使用登記證、登記卡和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到原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證注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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