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鼓勵員工認真巡檢、恪盡職守,積極發現和整改事故隱患,確保安全平穩生產,根據公司《事故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避免事故的管理。
第三條? 避免事故管理范圍
1、凡屬在公司范圍內檢查或及時發現的裝置、設備、管道、廠房等建(構)筑物、道路以及其它各種設施,依據科學理論根據(包括國家有關標準或規定)和實踐經驗,預計能夠構成危及人身或影響生產、設備等事故的現象,并積極采取果斷措施,避免可能發生的事故或次生事故,稱為避免事故。
2、下列情況不屬于避免事故管理范圍:
(1)正常檢、維修工作中所排除的故障和發現、更換損壞的零部件;
(2)在正常操作過程中發現設備缺陷;
(3)本崗位的操作規程、制度、標準中已規定的險情;
(4)屬于員工工作范圍內應正常處理的。
3、在正常巡檢中發現“四超”(超溫、超壓、超速、超負荷)可能產生嚴重后果的,必須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時追查造成“四超”的責任者。
第四條? 避免事故類別
分為避免特大事故、避免重大事故和避免一般事故。
1、避免特大事故:凡在事故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后,直接經濟損失預計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或可能造成人員重大傷亡,因及時發現和處理,從而避免事故擴大或發生的,為避免特大事故。
2、避免重大事故:凡在事故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后,直接經濟損失預計30萬元(含30萬元)~500萬元,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因及時發現和處理,從而避免事故擴大或發生的,稱為避免重大事故。
3、避免一般事故:凡在事故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后,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預計30萬元以下或可能造成人員輕傷,因及時發現和處理,從而避免事故擴大或發生的,稱為避免一般事故。
第五條? 管理職責
1、公司避免事故評審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副總師、安全總監、機動設備處、安全質量環保處、生產運行處、技術處和總經理(黨委)辦公室、工會等部門負責人。評審委員會負責審核有關單位上報的《避免事故報告》,確定避免事故獎勵等級。
2、安全質量環保處是治理隱患與避免事故管理的職能部門。
3、安全質量環保處負責組織對各單位及時發現并處理的避免事故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工作。
4、安全質量環保處負責匯總收集避免事故申報材料,建立臺帳,留檔備查。各車間要相應做好避免事故的申報材料的核實確認、整理上報等工作,做好記錄,建立臺帳。
第六條? 避免事故申報程序
1、發生避免事故后,應由其所在單位的領導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并填寫《避免事故報告》,經所在單位第一責任人確認批準后,上報安全質量環保處。
2、《避免事故報告》必須實事求是認真填寫,既要有科學的理論和實踐依據,又要有符合規律的推斷。
3、如果避免的事故屬于或涉及其它單位的,則上報前需征得相關單位領導認可。
4、發生避免事故后,相關單位應在24小時內向公司主管部門匯報。
5、發生避免事故后,經安全質量環保處、機動設備處、生產運行處、技術處和總經理(黨委)辦公室、工會等部門進行避免事故調查核實,并共同協商確認。
第七條? 獎勵條件
對下列有突出貢獻之一者,給予一次性獎勵:
1、堅守崗位、認真巡檢、及時發現事故隱患,果斷采取措施避免特、重大和一般事故的;
2、發現設備、管線泄漏,并立即采取措施或報告有關部門的;
3、發現在用施工機械存在嚴重缺陷,危及生產和人身安全的;
4、發現或消除其它危害人身安全及避免火災、爆炸事故的;
5、在生產和設備發生重、特大故障時,處理果斷并防止事故發生的;
6、保護國家財產,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7、在發生重、特大事故中,臨危不懼,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奮勇搶救人員和國家財產,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八條? 避免事故獎勵標準
1、避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事故,獎勵10000~
50000元。
2、避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500萬元的事故,獎勵5000~
10000元。
3、避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30萬元以下的事故,獎勵500~
5000元。
4、避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下的事故,獎勵100~500元。
5、對避免特大、重大事故的,由公司避免事故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和獎勵;避免一般事故的,由相關專業部門進行評審、提出獎勵,報請公司避免事故評審委員會批準后予以獎勵。
第九條? 檢查與考核
1、避免事故經公司確認、評審后,根據避免事故等級和性質,由公司對避免事故的單位和有功人員進行獎勵。
2、對因檢查和設備維護保養不及時而造成的隱患及操作不當造成事故的,對有關責任者根據其性質和情節給予相應處罰。
3、對上報的《避免事故報告》弄虛作假,故意將避免事故性質夸大的單位,如經查出,對單位和有關人員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條? 各車間要根據本單位的實際,相應制定本單位避免事故的獎勵辦法。
第十一條? 避免事故的獎勵費用從公司安保基金中列支。
第十一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安全質量環保處。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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