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防災減損工作,減少和避免事故的發生,在企業遭受自然災害或生產事故造成財產損失時能及時得到經濟補償,保證生產持續進行,我公司向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按期繳納安全生產保證基金(以下簡稱安保基制)實行企業內部財產保險。根據《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保證基金管理辦法》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保證基金自然災害和事故損失賠償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生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保基金的管理原則是:堅持預防為主,實行賠付與獎懲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安保基金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公司安全部門負責安保基金管理、使用和開展相關業務財務部門負責安保基金的收、撥、核算、建帳和審查支出的合理性;審計部門負責安保基金的審計。
第四條? 安保基金是企業從生產成本中提取,上繳股份公司的專項基金。安保基金要納入預算,專款專用,嚴格管理。
第二章 安保基金的繳納
第五條 繳納安保基金的范圍:
1.固定資產和存貨;
2.基本建設項目中引進的成套設備;
3.新裝置建成投料試車,但尚未移交的固定資產。
第六條 不屬于繳納安保基金的范圍:
1.土地、公路(不包括廠內公路)、運輸車輛(不包括施工機具)、船舶(不包括躉船);
2.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帳冊、圖表、技術資料、電腦資料、槍支彈藥以及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3.鐵路、道路、涵洞、水閘、堤堰、橋梁及護坡;
4.林木、花草、牲畜、禽類和其他飼養動物;
5.違章建筑、危險建筑和臨時暫設工程。
第七條? 公司財務部門負責按規定將計提的安保基金分別于每年3月1日和8月15日前分兩次匯至股份公司安保基金專用帳戶。
第八條? 安保基金按照期末固定資產原值和存貨帳面平均余額的4‰計提。
第三章 ?安保基金的使用
第九條? 公司嚴格按照股份公司規定的開支范圍和比例提取隱患治理、安全教育和獎勵經費,做到專款專用:70%用于事故隱患治理和安全技術措施,不得用于安全生產之外的技改和基建項目;15%用于安全教育;15%用于防止重大事故、消除重大隱患和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先進單位和個人的獎勵、未完成股份公司安全生產考核指標不得提取15%的獎勵費用,將這部分資金全部用于事故隱患治理和安全技術措施支出。
第十條? 用于事故隱患治理和安全技術措施的經費主要包括:公司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治理費用;公司安全技術措施改造經費;
安全設施、裝備的配置費用;改善員工勞動條件和職業衛生狀況費用等。用于安全教育的經費主要包括:安全教育室設施、器材的配備經費;安全宣傳、教育資料費用;安全培訓費用等。用于防止重大事故、消除重大隱患和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先進單位和個人的獎勵費用包括:圓滿完成安全生產工作任務,為安全生產做出重大、突出貢獻的單位及個人獎勵費用;在安全生產工作、改善勞動條件等方面,有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重大成效或顯著成績的個人獎勵費用;在改進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提高事故防范能力方面做出顯著成績,對企業貢獻較大的單位和個人獎勵費用等。
第十一條 公司年末安保基金結余應結轉下一年繼續使用。
第十二條 安保基金的使用實行預算制,每年末經公司QHSE委員會討論并列出下一年度使月計劃。
第十三條 為管好用好安保基金,公司安全質量環保處應有專人負責安保基金管理,建立安保基金臺帳,登記安保基金的提取、上繳、返還、使用、理賠和結余等情況,及時統計、上報有關安保基金資料和報表。公司財務處應建立詳細的固定資產繳納臺帳和管理制度,每次繳納安保基金時,均應填制安保基金繳納情況表和固定資產繳納臺帳,連同匯款憑證寄往股份公司財務部門并抄報股份公司安全部門。
第四章 安保基金的審批
第十四條 安保基金實行審批責任制,對資金的支出,實行“誰審批,誰負責”制度。
第十五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每年12月10日之前將下年度事故隱患治理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報公司安全部門匯總,經公司QHSE委員會討論批準后列入公司安保基金年度使用計劃。
第十六條 安保基金年度使用計劃必須經公司總經理審批并及時上報股份公司備案。
第十七條 安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以年度使用計劃為依據,用于突發性事故的隱患治理和安全技術措施的安保基金,由基層單位提出申請;擬定實施方案后報公司安全部門,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方可使用。
第五章 自然災害及事故損失賠償
第十八條 公司安全部門負責投保財產損失賠償的調查、申報及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公司投保財產遭受損失時,應當積極搶救,及時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使損失減小至最低程度。盡快與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取得聯系,并在24小時內向股份公司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公司投保財產遭受損失時,安全部門應迅速組織機動、生產、財務及相關專業部門參加的查勘小組進入? 現場勘查。
第二十一條 公司申請預賠償時,要提供預賠償報告和預賠償申請表并附當地氣象部門的災害證明材料、事故報告書、現場查勘報告、受損財產損失清單,正式行文向股份公司安全部門申報。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公司提出。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公司質量環保處起草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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