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雷電災害防御工作,保護國家利益、企業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防雷減災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
第三條 油庫防雷領導小組應當加強雷電災害預警系統的建設工作,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防雷減災服務能力。
第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需要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或者施工。
第五條 防雷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單位監督管理。在施工中變更和修改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方案,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第六條 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檢測為每年一次,對爆炸危險環境的防雷裝置可以每半年檢測一次。
第七條 按時提請檢測單位對防雷裝置檢測,檢測不合格的,應當限期整改。
第八條 應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并指定專人負責。發現問題,及時維修或者報告承擔該裝置檢測的單位進行處理。
第九條 油庫應當加強防雷減災工作,定期檢測、維修防雷裝置,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若遭受雷電災害,應當及時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和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并協助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與鑒定
第十一條 違反本定,導致雷擊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以及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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