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運輸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制定本制度。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事故制度報告如下:
一、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或向企業平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采取相關措施,協調相關部門妥善處理,防止事故擴大,減少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事故發生后,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于1小時內向安全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三、單位應建立安全事故登記簿,詳細記載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車輛、駕駛員姓名、事故原因、承擔事故責任的比例、事故損失情況及處理結果。
四、按時向運管部門報送安全生產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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