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對化學危險物品購銷、運輸、存儲、保管、使用過程要嚴格控制,設專人管理。
第二條 庫房、門窗向外開,保護良好的通風條件。
第三條 庫房內外保持35攝氏度上下,夏季對佛點低的物品,要有降溫措施。
對爆炸物、氧化物、易燃物,遇水燃燒物、毒品和壓縮氣體等必須嚴格分庫存放,嚴禁混放。
第四條 庫房內不準安裝電器照明設備,禁止吸煙,明火作業,嚴禁在油料庫內分裝或配料。
第五條 及時處理廢舊包裝物品,不得在庫內存放。裝、卸搬運物品時嚴禁磕碰、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
第六條 庫房內不準住人,配有針對性的配備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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