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現場不應設立易燃易爆物品倉,如工程確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應按照防火有關規定要求,經公司審批及有關政府部門批準同意后方能存放,存放量不準超過3天使用量;
2、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必須設專人看管,嚴格收發、回倉登記手續;
3、易燃易爆物品嚴禁露天存放。嚴禁將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抵觸的化學易燃易爆物品同一倉內存放。氧氣及乙炔氣要分別獨立存放;
4、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時應做好防火措施,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區域要在顯眼的部位設置安全標志;
5、易燃易爆物品倉照明必須使用防火、防爆裝置的電氣設備;
6、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焊、割作業,必須經施工現場防火責任人批準;
7、嚴禁攜帶火種、移動電話、對講機及非防爆裝置的照明燈具進入易燃易爆物品倉。
8、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場所必須有隔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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