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了貫徹國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加強危險廢物的管理,防止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公司所有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儲存、轉移、利用及處置活動。
3、職責
3.1、各車間負責本車間產生危險廢物的收集、分類、標示和數量的統計,及危險廢物臺賬的建立。
3.2、生產技術部和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各車間危險廢物各環節的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及不定期檢查。
3.3、生產技術部負責公司自己可利用的危險廢物的協調處理工作。
3.4、銷售部負責確需外協處置的危險廢物的外協工作。確保由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保證按國家規定由具備相關資質的運輸方依法運輸。
3.5安全環保部負責對由車間提出的危險廢物的轉運儲存、回收利用、外協處置申請的批準。還負責危險廢物相關資料在當地環保局的備案及相關處理的報批工作。
3.6、分管副總經理負責對安全環保部批準工作的審核。
4、管理內容與要求
4.1、危險廢物的生產管理
4.1.1、生產技術部要積極改進生產工藝和做好生產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
4.1.2、產生危險廢物的工序班組長及崗位操作工負責危險廢物的初始收集及日常管理,發現異常及時處理、及時上報。
4.1.2、各車間主任對本車間的危險廢物負責,堅決杜絕跑、冒、滴、漏現象。
4.1.3、生產區危險廢物收集裝置應有醒目的警示標志。
4.2、危險廢物的轉運
4.2.1、各車間及時向安全環保部提出對將達到車間儲存臨界值需轉運處理危險廢物的申請。
4.2.2、經安全環保部及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行轉運。
4.2.3、由專人、專車進行轉運,車間負責對轉運危險廢物進行統計上賬。
4.2.4、危險廢物儲存場所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有醒目的警示標示。
4.3、危險廢物的利用
4.3.1、可利用為公司生產原料的危險廢物,由車間申請,生產技術部協調,安全環保部和分管領導批準分批返回生產系統。
4.3.2、可利用危險廢物返回生產系統的轉運工作由專人、專車負責,車間進行統計上賬。
4.3.3、生產技術部對整個過程進行監管。
4.4、危險廢物的處置
4.3.1、對車間提出的危險廢物處理申請,經由安全環保部認為需外協處置的,經由分管領導和總經理批準,方可進行下一步處置工作。
4.3.2、經領導批準后,由銷售部協調具有危險廢物運輸、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運輸、處置。
4.3.2、車間進行統計上帳。
4.5、危險廢物的應急處理
4.5.1、由生產車間、生產技術部、安全環保部聯合制定危險廢物突發情況應急預案,并保單地環保局備案,并組織演練。
4.5.2、發現危險廢物產生、收集、儲存、轉移、利用及處置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匯報,第一時間處理,必要時由領導啟動應急預案。
4.6、其他
4.6.1、危險廢物情況(生產工藝、處理辦法、處理計劃)發生變化前,安全環保部應先向當地環保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
4.6.2、危險廢物的轉移必須先得到當地環保局的批準。
4.6.3、禁止危險廢物與一般廢物混放、混存、混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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