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破器材銷毀必須嚴格執行《爆破安全規程》相關規定。
2、對新入庫的爆破器材,應抽樣進行性能檢驗。對超過貯存期、出廠日期不明和質量可疑的爆破器材,應進行嚴格的檢驗,并由炸藥庫主管或爆破工作領導人根據檢驗結果,確認其能否繼續保管、使用或銷毀。
3、經過檢驗,確認失效及不符合技術條件要求或國家標準的爆破器材,都應銷毀。應退回原發放單位按規定進行銷毀。
4、爆破器材要按出廠的先后順序進行發放,對于變質失效的爆破器材要單獨存放(殘管、瞎管等失效雷管應登記入賬),并妥善保管,嚴禁私自處理。
5、銷毀爆破器材時,應登記造冊并編寫書面報告。報告中應說明被銷毀爆破器材的名稱、數量、銷毀原因、銷毀方法、銷毀地點及時間,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6、銷毀爆破器材,不應在夜間、雨天、霧天和三級風以上的天氣里進行。
7、不能繼續使用的剩余包裝材料(箱、袋、盒和紙張),經檢查確認沒有雷管和殘藥后,可用焚燒法銷毀。
包裝過硝化甘油類炸藥有滲油痕跡的藥箱(袋、盒),應予銷毀。
8、 銷毀爆破器材后,應對現場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有殘存爆破器材,應收集起來,進行銷毀。
9、不應在陽光下曝曬爆破器材。
10、銷毀場地應選在安全偏僻地帶,距周圍建筑物不應小于200 m,距鐵路、公路不應小于90 m。
11、銷毀爆破器材可采用爆炸法、焚燒法、溶解法、化學分解法,具體采用何種銷毀方法和安全技術措施,在編制銷毀設計書中給予具體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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