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簡況
2018年4月13日,應急管理部在《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2018年安全生產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的通知》(應急函〔2018〕9號)文件中下達了《陸上油氣管道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規范》標準制訂計劃。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作為牽頭單位,會同相關單位共同制訂該標準。
標準編制組接受委托后收集美國、加拿大、歐盟等國外發達國家和地區陸上油氣管道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法規、標準,結合我國陸上油氣管道安全監督管理現狀,起草了《陸上油氣管道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規范》(初稿)。
未完待續!
二、編制原則和主要內容說明
(一)編制原則
本次標準編制的主要原則是進一步規范陸上油氣管道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及其監督管理工作,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規定,落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要求,充分做好安全評價、安全設施設計、安全驗收、安全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從源頭上消除安全隱患,有效防范陸上油氣管道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進一步促進陸上油氣管道安全平穩運行。
(二)主要內容
本次標準編制的主要內容如下:
1.第一章是標準適用范圍,明確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油氣管道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設施設計報告和安全驗收評價報告主要安全審查內容及審查程序要求。
2.第二章是規范性引用文件,羅列了本標準引用和相銜接的相關標準,如《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油氣輸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規范》等。
3.第三章是一般規定,對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設施設計報告、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的內容及編制要求、所依據的法規標準、建設項目的設計、評價范圍、所選用的評價方法等提出了具體要求。
4.第四章是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對危險有害因素的辨識過程、各個安全審查階段的審查重點、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高后果區識別、管道應急預案和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編制等部分的審查內容提出了具體要求。
5.第五章是線路工程,對管道本體、管道敷設、高后果區、地質災害、地震災害、河流大、中型穿(跨)越、輸電線路、并行、交叉鐵路、公路、管道穿(跨)越山嶺隧道、采礦區、并行、交叉含油氣管道、市政管道、標識、閥室等部分的審查內容提出了具體要求。
6.第六章是站場工程,對站場、放空系統區域平面和豎向布置、站場內部平面布置等部分的審查內容提出了具體要求。
7.第七章是公用工程,對自控、通信、供配電、防腐與陰極保護、供排水、通風與供熱、建(構)筑物等部分的審查內容提出了具體要求。
8.第八章是安全應急管理,對管理機構設置、人員配置、個體安全防護用品配備、搶修設備、器材、投資、外部依托應急力量等部分的審查內容提出了具體要求。
9.第九章是結論與建議,對審查結論和建議提出了具體要求。
10.第十章是審查不予通過的判定,提出了8種審查不予通過的判定條件。
11.第十一章是審查程序,對安全審查的階段劃分和開展程序提出了具體要求。
三、技術經濟論證和預期社會經濟效益分析
據統計,我國陸上油氣管道總里程已近14萬公里(不含油氣田集輸管道),覆蓋全國31個?。ㄗ灾螀^、直轄市),形成了橫跨東西、縱貫南北、連通海外的油氣管網格局。隨著中亞諸國和俄羅斯、緬甸、卡塔爾、伊朗、澳大利亞等境外油氣資源的進一步落實,西氣東輸四線、五線及支線構想,以及北油南運、川氣東送等規劃,未來幾年仍將建設一批油氣管道。油氣管道在推動經濟發展、造福社會民生的同時,事故也屢有發生,反映出當前我國油氣管道安全監督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編制陸上油氣管道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規范,落實“三同時”要求,有助于從源頭上把好陸上油氣管道建設項目安全關,從開始階段消除安全隱患,對于加強陸上油氣管道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安全生產具有十分明顯的經濟社會效益。
四、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程度
確保陸上油氣管道建設項目具備安全條件是國外加強油氣管道安全管理和預防重大事故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核心之一。本次編制的標準,目前國內還沒有同類標準。本次編制過程中,采用目前美國、加拿大等國家最為領先的理念,并借鑒多個發達國家已達成的廣泛共識。
五、與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第六十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本標準是落實法律法規要求的基礎支撐標準。
六、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無。
七、標準性質建議
建議本標準為推薦性標準。
八、標準實施建議
建議盡快發布實施。
九、廢止現行有關標準的建議
無。
十、其他應予以說明的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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