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購農藥時,應選擇合法供貨方,對其法定資質、履約能力、質量信譽等進行調查和評價,建立合法供貨方檔案。
2、采購農藥時,應簽訂采購合同或質量保證協議,明確質量條款。購進的農藥產品,應向供貨方索取其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復印件,以及農業部核準的備案標簽復印件,并按照農藥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產品檢驗報告或質量合格證明。
3、購進農藥時,應詳細檢查農藥產品質量和標簽情況。如懷疑產品有質量、標簽問題而又難以核定時,應向當地農藥監管部門反映情況,對所購產品進行質量抽檢和標簽核查。
4、購進農藥時,應索取合法票據,做到票、帳、物相符。票據和憑證應按規定保存至超過農藥有效期一年,自購進日期起至少不得低于兩年。
5、購進農藥產品應按規定建立完整的購貨臺帳。詳細記錄所購進的農藥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有效期、生產廠商、供貨單位、購進數量、購貨日期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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