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品的廠房、車間必須按照火災危險性的類別,滿足建筑總平面布置、防火間距、建筑耐火等級、結構構造、防火分區分隔、廠房防爆泄壓、通風采暖、安全疏散、防爆電氣設備的要求,并在建筑物內設置相應的消防設施。
2、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場所,對生產設備除了經常檢查維修管理外,要定期進行停產大檢修,檢修的設備要經安全技術部門鑒定合格后,方可啟用。
3、易燃易爆場所應禁止電焊氧割明火作業,將需要動火檢修的設備拆卸到安全地點動火修理。
4、對無法拆卸必須進行電焊氧割的設備,凡裝過或使用過易燃易爆化學品的貯罐、容器、管道等,須事先采取水沖刷、蒸氣吹掃,或用惰性氣體置換,經取樣分析有科學根據不會發生事故的情況下方可進行。
5、動火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動火管理規定,預先提出申請,報生產物資部,經主管負責人審核后,交專職安全員確認批準。特殊場合及危險性較大的,需報廠長批準方可動火操作。
6、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品的車間內嚴禁煙火,禁止帶入一切火種,不準穿帶有鐵釘的鞋和化纖衣服進入車間,開啟盛裝易燃液體的容器時,應采用碰擊部發火光的工具。
7、生產車間內不準作倉庫存放易燃易爆原料和成品,使用易燃易爆品時,要做到使用多少,由領料員到倉庫領多少,余料要在每天下班前歸還至倉庫,不允許隨處放置,車間內不應有余料過夜。特殊情況必須密封處理好,并遠離可能發生火源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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