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5.2.2、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5.1.5.2.3、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
5.1.5.2.4、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5.1.5.3、監火人
5.1.5.3.1、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5.1.5.3.2 、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
5.1.5.3.3 、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5.1.5.3.4 、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5.1.5.4、動火部位負責人
5.1.5.4.1、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5.1.5.4.2 、檢查、確認《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作業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5.1.5.4.3、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1.5.5、分析人員
分析人員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5.1.5.6、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5.1.5.6.1、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
5.1.5.6.2、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5.1.5.6.3、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1.6、《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5.1.6.1、《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區分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應以明顯標記加以區分。
5.2.4.3、采用管道送風時,送風前應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5.2.4.4、禁止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5.2.5 、監測
5.2.5.1 、作業前30 min 內,應對受限空間進行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
5.2.5.2 、分析儀器應在校驗有效期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5.2.5.3 、采樣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樣。
5.2.5.4 、作業中應定時監測,至少每2 h 監測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則應加大監測頻率;
作業中斷超過30 min 應重新進行監測分析,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受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
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經對現場處理,并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
5.2.5.5 、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強制通風措施。
5.2.5.6 、采樣人員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采樣時應采取5.2.6 中規定的防護措施。
5.2.6、個體防護措施
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不能達到5.2.3 的要求時,應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方可作業。
5.2.6.1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必要時作業人員應拴帶救生繩。
5.2.6.2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
5.2.6.3、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穿戴好防酸堿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護品。
5.2.6.4 、在產生噪聲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5.2.7 、照明及用電安全
5.2.7.1、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及金屬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等于12V。
5.2.7.2 、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作業或進行電焊作業時,應配備漏電保護器。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5.2.7.3 、臨時用電應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證,按規定架設和拆除。
5.2.8、監護
5.2.8.1 、受限空間作業,在受限空間外應設有專人監護。
5.2.8.2 、進入受限空間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系信號。
5.2.8.3 、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保持與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聯絡。
5.2.8.4 、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并應掌握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人數和身份,對人員和工器具進行清點。
5.2.9 、其它安全要求5.2.9.1 、在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在受限空間外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5.2.9.2 、受限空間出入口應保持暢通。
5.2.9.3 、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
5.2.9.4 、作業人員不得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不得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5.2.9.5、受限空間外應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
5.2.9.6、嚴禁作業人員在有毒、窒息環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5.2.9.7、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輪換作業。
5.2.9.8 、在受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應按高處作業安全規定進行,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
5.2.9.9 、在受限空間進行動火作業應按動火作業安全規定進行。
5.2.9.10、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作業人員離開受限空間作業點時,應將作業工器具帶出。
5.2.9.11 、作業結束后,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受限空間。
5.2.10、職責要求
5.2.10.1、作業負責人的職責
5.2.10.1.1 、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5.2.10.1.2 、在受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5.2.10.1.3、在受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
5.2.10.1.4、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
5.2.10.1.5 、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受限空間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
5.2.10.2 、監護人員的職責
5.2.10.2.1 、對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
5.2.10.2.2、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5.2.10.2.3、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從受限空間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5.2.10.2.4 、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
5.2.10.3、作業人員的職責
5.2.10.3.1、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進入受限空間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5.2.10.3.2 、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5.2.10.3.3 、遵守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5.2.10.3.4、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5.2.10.3.5、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作業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受限空間。
5.2.10.3.6、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或感到不適或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5.2.10.4 、審批人員的職責
5.2.10.4.1 、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5.2.10.4.2 、到現場了解受限空間內外情況。
5.2.10.4.3 、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5.2.11、《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5.2.11.1、《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作業單位負責辦理。
5.2.11.2、《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所列項目應逐項填寫,安全措施欄應填寫具體的安全措施。
5.2.11.3、一處受限空間、同一作業內容辦理一張《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當受限空間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時,應重新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
5.2.11.4、《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一式二聯,分別由作業負責人、審批部門存查。
5.3、臨時用電作業
5.3.1、臨時用電作業必須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5.3.2、安裝架設臨時用電人員持有電工作業操作證,嚴禁非專業人員擅自接用電源,電氣故障應由電工排除。
5.3.3、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符合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
5.3.4、臨時用電應采取可靠的接地、接零措施。
5.3.5、臨時用電線路架空線路不得采用裸線,架空在裝置內不得低于2.5 米,道路不低于5 米,橫穿道路時應用可靠的保護措施。
5.3.6、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設有“走向標識”和安全標識,電纜埋深大于0.7 米。
5.3.7、現場臨時配電盤、箱應有防雨設施。
5.3.8、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工具應一機一閘保護。
5.3.9、用電設備、線路容量、負荷符合要求。
5.3.10、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金屬設備內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v。5.3.111、送電前要對臨時用電線路、電氣元件進行檢查確認,滿足要求后方可送電。
5.3.12、臨時用電單位必須嚴格遵守臨時用電規定,不得變更臨時用電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
5.3.12、用電結束后,臨時施工用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立即拆除,由用電單位和電儀科人員共同檢查驗收簽字。
5.4、高處作業
5.4.1、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5.4.1.1 、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并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5.4.1.2 、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如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疾病等)、
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5.4.1.3 、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
5.4.1.4 、《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5.4.1.5、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4.1.6、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危險廢物管理領導小組職責
內浮頂罐管理規定
可燃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管理規定
遼河油田公司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管理…
化工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
危險廢物管理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危險廢物貯存設置(庫房)管理規定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氧氣瓶與乙炔瓶安全存放、使用規定
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企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動火作業安全規定
企業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