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1、根據國家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法定代表是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管生產必須管理安全”、“誰主管,誰負責”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的精神,必須實行分公司、子公司安全責任制。
2、為了切實加強公司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特制訂本辦法。
(二)、范圍
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控股子公司都應獨立承擔安全生產的經營責任和法律責任。
(三)分公司的責任
1、制訂、完善本公司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嚴格執行。
2、嚴格執行“三同時”原則。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安全生產措施必須與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3、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專業技能培訓。加氣站操作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4、對加氣站提取一定數量(銷售收入的3‰)的安全生產資金,并向這些員工收取適當(500元/人年)的安全保證金,建立安全保險、安全獎勵基金,實行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5、對公司發生的事故立即組織搶救、調查、處理和整改,同時立即上報公司和地方有關部門。
6、采取有力措施,杜絕重大油氣爆炸著火事故,杜絕壓力容器爆炸事故,杜絕重大泄漏著火事故,杜絕交通責任傷亡事故,力爭實現零事故零傷亡的控制目標。
(四)、安全責任書
1、公司所屬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都應與公司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2、凡是沒有直接參與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生產經營管理的法人代表,必須與全面負責生產經營管理的經理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五)、獎懲辦法
1、全年無責任爆炸著火事故、傷亡事故和事故經濟損失,分(子)公司可按銷售收入的3‰提取安全獎勵,獎勵經營班子和員工。
2、發現事故苗頭及時采取措施,避免了重大責任爆炸著火事故、傷亡事故者,或在事故中積極組織、參加搶救,減少人員或財產損失有突出貢獻者,應給予獎勵。
3、對違章造成的責任事故,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下者,扣發責任人100%的安全獎,扣發分(子)公司安全第一責任人10%的安全獎;經濟損失在1000元---5000元,還應扣發責任人10天的工資;發生傷亡事故者,按有關事故處理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并按事故責任裁定書的裁定責任,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4、本辦法與國家法律法規、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危險廢物管理領導小組職責
內浮頂罐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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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河油田公司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管理…
化工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
危險廢物管理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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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氣瓶與乙炔瓶安全存放、使用規定
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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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