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適時監測生產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保護員工免受職業病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圍
公司粉塵區、噪聲源區及有毒有害氣體區;主要具體位置:乙炔發生崗位、乙炔壓縮車間、乙炔充裝崗位、丙酮補加崗位、氧氣車間灌裝崗位、氬氣車間灌裝崗位。
3 職責
3.1 綜合管理部負責組織進行職業危害因素監測,并建立職業衛生管理檔案。
3.2 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本部門職業衛生日常管理,配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設置警示標志,督促員工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 內容
公司生產活動中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場所和崗位必須按規定進行危害因素監測。
4.1驗收監測
公司新、改、擴項目必須嚴格執行“三同時”原則。工程竣工后要進行職業危害驗收監測,驗收不過關的項目不得投入生產。
4.2年度監測
4.2.1 其他塵檢測,乙炔裝置一層、乙炔裝置二層 ;檢測頻率為三年一次。
4.2.2 噪聲檢測,乙炔發生裝置二層、乙炔壓縮車間、乙炔充裝崗位、氧氣車間灌裝崗位、氬氣車間灌裝崗位; 檢測頻率為三年一次。
4.2.3 有毒物質檢測:丙酮補加車間,檢測頻率為三年一次。
5.附則
5.1 本規定由綜合管理部制定并負責解釋。
5.2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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