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爆炸物品裝卸和運輸安全,防止事故發生,裝卸和運輸必須嚴格執行以下制度:
1、裝卸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合格,取得市公安局頒發的《爆炸物品押運操作證》方可裝卸運輸。
2、爆炸物品地面運輸必須由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的專用裝運爆破材料車輛運輸。
3、爆炸物品運輸過程中必須由保衛科安排二名以上警員押運。
4、保衛科警員押運爆破材料必須到井口,由爆破員、背藥工運入井下。在裝卸車時,必須設置警戒,無關人員不能進入現場,嚴禁車輛附近有明火或在車輛附近吸煙。
5、由井口往井下運送爆破材料時,炸藥和雷管必須裝在爆破材料專用箱內,箱內部必須鋪有膠皮或麻袋等軟質墊層。
6、遇有付井檢修或停鉤時,爆破員負責看管爆破材料,保衛科警員負責警戒。
7、向井下運送爆破材料時,應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的把鉤工。
8、嚴禁上、下班時間運送爆破材料。
9、由井底車場向工作地點人力運送爆破材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①、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要在爆破工監護下由熟悉《煤礦安全規程》及相關規定的人員運送。
②、領到爆破材料后,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③、攜帶爆炸材料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乘人箕斗)搭乘的攜帶爆炸材料的人員不得超過4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罐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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