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廢棄物的處置過程及處理結果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1、職責
1.1、安全環保部
1.1.1、負責廢棄物的管理、監督,協調生產過程中液體廢棄物的清理和處置;
1.1.2、負責聯系排放污水水質的監測和污水處理過程的監督;
1.1.3、負責危廢處置相關事宜。
1.2、生產采購部負責設備設施安裝維修中廢棄物處置的歸口管理。
1..2.1、負責對相關方施加必要的環境影響。
1.3、各部門
1.3.1、負責本部門產生的廢棄物的收集、分類、管理及運送至指定地點貯存;
1.3.2、負責環境治理設備設施運行管理和控制。
2、廢水排放
2.1、機械加工、少量酸洗產生的工藝廢水和生活污水。
2.2、廢油、廢溶劑、酸堿廢液及其它廢液嚴禁倒入污水管網,由安全部與相關部門對接委外有資質的廠家處理。
2.3、各部門生產工藝廢水應進入城市污水管網排往污水處理站處理,不可得隨溢隨排放或向城市雨水管網排放。
2.4、若發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及時向安全部報告。
3、固體廢棄物排放
3.1、控制產生量
3.1.1、工藝設計應不斷優化生產工藝,合理選擇和利用原輔材料和能源,減少原輔料的消耗,減少廢棄物的產生。
3.1.2、采購部應對供應商施加影響,擴大免包裝領域或使用專用工位器具減少包裝,或采用回收包裝紙箱反復使用。
3.1.3、操作人員應遵從工藝要求,優化利用原材料減少廢棄物的產生量。
3.2、固廢處置
3.2.1、廢棄物處理分類標準見附件。
3.2.2、各單位應按要求設置廢棄物收集處(點), 分類標識醒目。并嚴格執行“工業廢棄物處理分類標準”,防止廢棄物混投。
3.2.3、廢棄物投放容器應有醒目分類標識,對可能產生二次污染的廢棄物,應使用密閉容器存放,防止因風、雨、高溫等原因造成的再次污染。
3.2.4、一般廢棄物由責任部門送公司垃圾處理站處置。
3.2.5、危險廢棄物處置,由安全部與相關部門對接委外處理。如有油污的手套、有油污的棉紗/布、有油污的鞋等。
3.2.6、處置危險廢棄物的廠家必須提供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環保局出具證明等資料復印件。
3.2.7、技改項目施工中的廢棄物及建筑垃圾,項目主管部門應在施工合同(協議)中明確處置的責任方和處置方式。
3.2.8、上述處置所涉及的相關方,有關責任部門應按公司規定對其施加必要的影響。
3.2.9、安全部不定期對公司廢棄物的收集、分類、存放、處理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的應責成責任部門糾正并給予責任部門或責任人以經濟處罰。
4、廢氣排放
4.1、廢氣源主要是少量噴漆和焊接與離子切割等作業產生的廢氣。
4.2、廢氣排放的控制:噴漆和焊接與離子切割廢氣采取強制通風或自然通風的方式,將污染物通過排氣筒采取高空排放進行控制。
5、噪聲排放
5.1、噪聲源主要是鈑金件的成型與效正,以及沖剪壓機械在上料、沖剪、落料過程中產生的。
5.2、技術部應不斷優化技術工藝,采用新技術、新工藝降低噪聲產生量。
5.3、在噪音作業場所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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