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使用部門負責人具體負責與燃氣公司巡查人員進行。
2、 每月對報警器進行巡查一次。
3、 積極配合燃氣公司管理人員對設備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維。
4、 本院職工不得對燃氣設備及報警器進行維修操作,必須由專業有資質的專業人員進行維修。
5、 發現問題及時向領導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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