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行“四不動火”制度,亦即:預防措施不落實動火、沒有經過批準的動火證不動火、現場沒有消防安全監護人員不動火、大風天不在戶外動火
二、重點防火管理區要嚴格火源管理,如需要動火施工,應當實行動火作業審批手續,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三、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使用、營業區之間應當進行防火分隔;
四、不得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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