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北京市餐飲服務業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企業要從取得燃氣經營許可的合法企業購買液化石油氣,要使用有燃氣運輸資質的企業運送氣瓶。
(三)使用的鋼瓶必須是具有鋼瓶生產資質廠家的產品,且在有效期內的合格鋼瓶,減壓器、膠管必須是經有關部門檢測合格的產品。
(四)配備兼職液化石油氣管理人員,負責燃氣灶具、鋼瓶、閥門等設施及液化石油氣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五)操作人員應掌握使用液化石油氣的正確方法,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使用燃氣設施。
(六)單氣瓶使用時,氣瓶與灶具的距離保持在0.5—1.0m之間。
(七)多瓶使用,應設置專用瓶庫,瓶庫與灶間硬管連接。
(八)專用瓶庫要通風良好,瓶庫內應使用防爆型電器,開關應安裝在瓶庫外。瓶庫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配備滅火器材。瓶庫內不得堆放雜物、易燃、易爆物品,不許住人。
(九)空瓶與重瓶應分開放置,有明顯的標志,并在鋼瓶放置的地點配備規定數量的滅火器。
(十)鋼瓶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明火,夏季應防止鋼瓶曝曬。嚴禁用溫度超過40度的熱源對鋼瓶進行加熱。
(十一)使用與液化石油氣配套合格的用氣灶具。
(十二)液化石油氣管理人員經常在角閥、瓶口等連接處進行試漏檢驗。
(十三)不得加熱氣瓶和自行處理鋼瓶內的殘液,或者拆修瓶閥等附件。
(十四)鋼瓶在搬運時,輕裝輕卸,嚴禁摔、砸、滾動、倒置。
(十五)發現問題及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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