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保管人員不準進入倉庫。
2、不準在庫房內住宿、會客等其它活動。
3、不準在倉庫內吸煙、動用明火。
4、不準攜帶其它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入庫。
5、領用爆炸器材無專用鎖藥箱不準發。
6、變質過期失效爆炸器材不準發。
7、爆破員酒后領取爆炸器材不準發。
8、不準自行處理變質過期失效爆破器材(由公安機關批準礦保衛科、安全部門、材料科妥善銷毀)。
9、不準把爆破器材出售、轉送他人,嚴守職責,做到購進、儲存、銷毀、收發登記手續齊全,日清月清,帳目清楚,帳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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