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危險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 化學危險品的運輸裝卸
1、 運輸危險品時,必須按有關危險貨物運輸規定辦理。
2、 運輸裝卸危險品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 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2) 禁止用絕緣軟管進行導液工作。
(3) 碰撞、互相接觸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險,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式互相抵觸的危險物品,不得違反配裝限制和混合裝運。
(4) 遇熱、遇潮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在裝運時應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3、 裝運危險品時不得客貨混裝,水泥船、制動系統不靈的汽車不得裝運危險物品。
4、 禁止無關人員搭乘裝運危險品的車、船。
5、 裝運危險品的車輛,不得高速行駛、不得超車,通過市區時,應遵守所在當地公安機關規定的時間和路線,中途不得隨意停車。
6、 裝運的危險物品必須有良好的包裝,運輸液體危險品的槽車或氣瓶必須經過檢驗,并在檢驗周期內使用。
二、 化學危險品的儲存
1、 化學危險品必須儲存在專用的倉庫、專用的場地,實行定人保管。
2、 儲存化學危險品應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定,與其它貨物必須保持一定安全距離,隔離存放,并根據物品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泄壓、防火、防雷、防曬、調溫、消除靜電等安全設施。
3、 遇火、遇潮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潮濕、漏雨或低洼易積水的地點存放。
4、 受陽光照射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在陰涼通風的地點存放或采取噴淋降溫措施。
5、 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式相抵觸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地點存放。
6、 儲存化學危險品的倉庫及場所嚴禁吸煙或使用明火。
三、 化學危險品的使用
1、 劇毒物品由使用者和倉庫根據用量提出計劃,經安全主管審核,報生產總經理批準,交采購員采購。
2、 劇毒品領用時,應建立登記手續并注明領用人、領用日期、領用數量,必須由有關人員(領用、保管、批準)簽字。
3、 危險品使用須做好防火、防毒、防泄漏、防靜電工作。
4、 分管領導和保管人員應定期劇毒物品、化學危險品的庫存和領用情況。
5、 使用化學危險品必須按照環境保護的規定,妥善處理廢水、廢氣、廢渣。
6、 使用化學危險品必須按規定配戴勞動防護用品。
7、 使用化學危險品必須準備和檢查好消防器材等安全防護設施。
8、 使用化學危險品應建立消防和急救組織。
編制: 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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