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火藥、雷管管理,確保火藥、雷管的安全使用,火藥庫值崗人員,必須對企業高度負責,避免因丟失現象給社會造成公共危害,嚴格領、發放手續,實行嚴格的火藥管理制度,杜絕浪費、丟失現象。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火藥管理規定,現場交接班制度。
第2條 炸藥、雷管要分別存放,領藥人憑領料單持證領藥,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
第3條 發放火藥要做到帳物相符,不得涂改,執行好火藥領退手續。
第4條 對下井的炸藥要及時入庫,不得丟失,執行好雷管檢測制度,不合格的嚴禁發放。
第5條 消防器材要保持完好,不得損壞,保持庫內清潔衛生。
(二)、責任追究
第6條 其他人員未經批準擅自進入炸藥庫的,負直接責任。
第7條 炸藥、雷管混放時,負直接責任。
第8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出現空崗的,負直接責任。
第9條 未認真檢查上級人員入庫檢查手續的,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雷管未進行全電阻檢查的,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雷管未進行統一標號的,負值接責任。
第12條 領發放手續不全就發放的,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火藥箱損壞、無鎖就發放炸藥的,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隨意打開炸藥箱和雷管箱的,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賬目不清,各種記錄、報表填寫不認真的,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火藥有剩余入庫時,無班長簽字和不認真檢查質量和數量的,負重要責任。
第17條 對私自偷盜炸藥、雷管,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法律、法規,追究刑事責任。
第18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刑事責任,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和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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