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運輸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并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2、駕駛員應具有5萬公里和三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取得交管部門頒布發的從業資格證書,熟悉民用爆炸物品性質和應急措施,方可上崗。
3、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應有熟悉民用爆炸物品性質、防范措施和應急處理的押運人員負責押運。
4、民用爆炸物品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車廂內不得載人。
5、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6、運輸車輛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應當有專人看守,并遠離建筑設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
7、運載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不得隨車搭乘其他人員和載運其他物品。
8、運載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宜在建筑物門前不小于2.5米外進行裝卸作業,有裝卸站臺的,應采取有效的緩沖、限位措施。
9、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出車或收車前必須將車廂打掃干凈。
10、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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