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劇毒化學品經營單位發生劇毒化學品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二、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時,及時向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等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三、劇毒化學品的經營銷售、儲存、使用單位,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四、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的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五、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并派員進行事故調查工作。
六、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示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七、經營單位發生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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