劇毒化學品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負有下列責任:
一、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知識管理能力考核后方可任職。
二、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檢查制度。領導要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在經營活動中要做到同時計劃、同時布置、同時檢查、同時總結、同時考核評比安全工作。
三、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經營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經營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
八、主要負責人未履行規定的安全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經營單位停業整頓。
九、主要負責人有違法行為,導致發生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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