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應站人員將炸藥、雷管運到指定點卸藥,庫存人員負責驗收(庫管人員要持證上崗),驗收合格,填寫火工產品領料單。裝運必須輕搬輕放,每人一次只準搬一箱,不準扛運。
2、往井下運送爆炸材料,必須事先通知絞車司機、井上下把鉤工,保證車輛優先通行,不準在井口停留,并填寫到藥時間及下藥時間。炸藥、雷管裝車后,必須在30分鐘下去。
3、炸藥和雷管必須分裝、分運,用專用車,炸藥、雷管在礦車內,不得超過礦車邊沿并加鎖,升降速度不得超過4米/秒,禁止在交接班時間內運送炸藥。
4、炸藥、雷管在平巷運輸時,不得在同一列車運送,應用空車隔開,列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米/秒。
5、禁止用頂車法運送炸藥。在井底車場需用頂車時,必須由井下運輸調度站統一指揮,頂車速度不得超過1米/秒。運送炸藥的列車必須由藥庫管理人員押送,押送人員必須坐在列車后部,車尾要掛紅燈,列車不準在井底車場或運輸巷停留。
6、蓄電瓶機車運送炸藥時,要在距火工庫25米處停車。
7、裝炸藥、雷管的列車運行時,不準同時運送其它人員、物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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