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搞好礦井安全生產,強化“一通三防”管理,保證便攜儀的正常使用,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制定便攜式甲烷檢測儀(以下簡稱便攜儀)使用管理規定如下:
一、使用管理要求:
1、使用人員: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采煤機司機、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安全監測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儀。
2、攜帶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使用便攜儀。
3、每一入井便攜儀必須保證儀器完好、電量充足、數據準確。
4、便攜儀必須正確使用,嚴禁不開機入井和入井后不使用。
5、攜帶人員必須愛護便攜儀,嚴禁在井下敲打、撞擊、拆開儀器,避免硬物碰撞造成損壞和亂扔亂放、保證儀器表面清潔。
6、便攜儀的吊掛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標準進行。
7、便攜儀升井后要及時交回充電。
8、便攜儀要定期進行校驗、做好發放記錄及臺帳。
二、考核:
1、不按規定攜帶便攜儀入井者,每次考核50元。
2、不按規定位置懸掛使用,每次考核50元。
3、丟失或人為損壞,每臺次考核責任人800元。
4、井下隨意拆卸便攜儀的考核責任人500元。
5、當班升井的便攜儀沒有交回充電,考核責任人50元。
6、凡出現發出入井儀器不完好的,對發放人員考核50元。
7、便攜儀維修人員,要對報警儀定期檢查校驗,否則考核50元。
8、便攜儀維修及管理人員應管理好全礦儀器的資料管理工作,否則每發現一處不合格考核責任人50元。
三、考核部門:
安全監察科、通風科、機電科。
注:從下周一開始(2012年2月20日)使用人員入井必須佩帶便攜儀,否則按《便攜式甲烷檢測儀使用管理規定》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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