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可燃氣體報警系統由安全環保部歸口管理。
2、 各安裝可燃氣體報警系統的相關部門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可燃氣體探頭損壞,不得擅自拆卸、移動、遮擋可燃氣體探頭。
3、可燃氣體報警系統的維護保養由安全環保部委托給有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
4、可燃氣體報警儀探頭每年應標定一次,系統每月檢查維護一次,確保監測準確度。
5、監控室值班人員當班期間時應至少檢查一次可燃氣體報警儀控制器是否工作正常,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向安全環保部辦公室報告。
6、 禁止非授權人員(包括值班人員)隨意擅動報警器控制面板進行參數設置,開啟控制箱箱蓋。
7、 控制室值班人員發現報警器參數設置有誤時,及時向安全環保部辦公室報告,由專門人員進行參數調整。
8、 控制室值班人員應清楚各報警顯示器所對應的現場監測點位置。
9、 當控制器有報警信號發出時,值班人員應立即通知現場安全巡視人員或相關人員到報警點查看,第一時間消除隱患。
10、當隱患消除后,值班人員應報告安全環保部辦公室,由專門人員進行復位操作。
11、經現場查看,若確系報警器誤動作,值班人員應報告安全環保部辦公室,由專門人員進行復位操作。
12、報警器的每次報警,值班人員均必須在值班記錄中進行記錄,記錄內容包括:報警時間、報警原因、處置情況、處置人等內容。
13、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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