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在各類塔、釜、槽、罐、管道、容器乙基地下室、窖井、坑(池)、小水道或其他封閉、半封閉場所進行的作業。
2 職責
本制度的實施由專職安全管理員負責。
3 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3.1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應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填寫《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要進入的設備與生產系統必須可靠隔斷(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采用關閉閥門、加水封等辦法代替)。并清洗、置換。作業單位要做好嚴密的組織安排,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由設備所屬單位對進入設備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
3.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確保清洗置換合格,并指定專人進行檢測,保證受限空間氧含量在18%--21%范圍內,在富氧環境下不得大于23.5%,有毒氣體(物質)濃度應符合GBZ2的規定。作業中應對受限空間內氣體連續監測。容器、設備內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應輪換休息。
3.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盡量避免使用電動工具,必需使用時,要按相關規定制定安全措施,電動工具外殼要可靠接地、導線絕緣良好,并配備漏電保護裝置,使用者必須穿戴絕緣鞋和絕緣手套。
3.4受限空間作業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換氣通道,通風不良時,要強制通風。禁止用氧氣吹風。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安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配戴空氣呼吸器。
3.5受限空間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3.6受限空間內作業,照明電源必須是36V以下的安全電壓,如在潮濕場所內或煤氣設備內作業,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12V。容器內照明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3.7在設備內作業結束時,須認真檢查,確認設備內無人、無工器具等,方可撤離。
4受限空間作業許可
4.1《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由作業單位負責辦理,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批。
4.2一處受限空間、同一作業內容辦理一張《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當受限空間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時,應重新辦理《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4.3《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一、二聯分別由作業負責人、監護人持有,第三聯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存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5作業許可證的填報和工作要求
5.1作業許可證應注明作業內容、地點和作業的起止時間,并進行作業的危險性分析,制定具體的安全防范措施。
5.2 嚴格遵守作業的起止時間,如超時應及時補辦延期使用手續,并在作業區內設立明確的警戒標識。
5.3 作業監護人應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和做其他工作,作業人員應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
5.4 作業完成后應及時按防范標準清理作業現場,通知相關部門撤除警戒標識,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匯報作業完畢。
5.5 作業涉及到企業關鍵設備和重點部位時應進行風險評價和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必要時召開專門會議研究決定。
5.6 如遇特別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作業單位必須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同意方可實施。單位主管領導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實現場負責人。但事后必須補辦審批手續。
5.7 外委施工單位涉及到上述危險作業由設備所屬單位審批或報公司有關部門審批。
6檢查考核
本制度由專職安全管理員組織實施并檢查考核。安全、消防相關人員及各級領導,有權隨時對受限空間作業進行安全檢查。如發現違反受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或作業有危險時,有權制止,并根據違反受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的情節,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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