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破員支領和清退民爆物品時,必須憑公安機關批準審核發放的《爆破員作業證》及各隊安全員開具的爆破材料領用單及單位領導審批的《民用爆炸物品出庫通知單》,《民用爆炸物品出庫通知單》必須有班(隊)長或帶班領導審核意見和民爆物品主管負責人審批意見,領用單上必須有本隊爆破材料使用監督員簽字。
2、沒有《民用爆炸物品出庫通知單》的,庫管員有權拒絕發放民爆物品,并將情況及時向上級主管領導反映。
3、《爆破員作業證》上必須貼有本人的照片,否則炸藥庫工作人員有權不予發放爆破材料。
4、爆破員在領、退爆破材料時,必須是本人和安全員一起親自到庫房領、退,嚴禁其他人員代領和辦理清退手續。炸藥庫管理人員在發放、清退爆破材料時,必須仔細核對,嚴禁錯發。
5、爆破員及其他人員不得擅自涂改《民用爆炸物品出庫通知單》,發現涂改跡象的,庫管員有權拒絕發放,并及時匯報單位主管領導,一經查出,嚴肅處理。
6、發放時,庫管員必須用手持機和爆破IC卡作出庫登記,并將所發放民爆物品的品種、數量、經辦人等信息如實在《民用爆破物品出入庫總臺帳》填寫清楚。
7、爆破員、安全員領導民爆物品時,將所領到的民爆物品的品種、規格、數量和編碼如實記錄在自己的《工作手冊》上,清點無誤后在規定的欄內簽字。
8、爆破員在領取爆破材料后,必須按規定妥善保管(雷管、炸藥分開存放、運送),不得監守自盜,其他任何人員不得私拿、偷盜爆破材料,一經查出,送交司法機關處理。在使用過程中,嚴禁將破損的爆破材料丟棄,一經查出,嚴肅處理。當班使用剩余的炸藥、雷管必須在本班末退庫,辦理清退手續。
9、當班剩余的炸藥、雷管數量退交炸藥庫后,本班爆破材料使用監督員要在出入井時開箱清點,并在責任人欄簽字,發現本班支領量、使用量和清退量不符,必須及時追查,并向值班領導匯報;情節嚴重時,礦值班領導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10、當班未用完的民爆物品必須及時清退,藥庫管理人員在辦理清退時,必須如實填寫各種記錄并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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