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須嚴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2、必須按當天現場爆破實際需要藥量,領取爆炸物品。剩余部分當天清退并交明爆公司。不許虛報占為已有,更不許與安全員等人合伙私拿私存和倒賣爆炸物品。
3、領出的爆炸物品需要妥善保管不得亂放,不得挪作它用,不得轉借或送人。
4、裝炮眼藥,制造炸藥包,點火爆破和處理啞炮時,要催促無關人員離開操作現場,在操作過程中要接受安全員監督檢查。
5、裝藥和爆破前,必須檢查現場警衛情況,待安全員發出爆破信號后,方能點火進行爆破作業。
6、爆炸時,應與安全員認真數清爆炸炮眼響數,爆破后,應共同檢查爆破結果,處理啞炮殘藥時,要先灌水和采取正確的方法當班排除。不準用鐵器取雷管、掏炸藥,對處理雷管、殘藥的數量要造冊登記并交還倉庫。
7、 有權制止并向公安機關檢舉揭發違反爆炸物品管理規則行為的人和事。在異常情況下有權停止或延期爆破,發生事故時,應及時報告單位領導及公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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