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須嚴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
2、必須嚴格執行本“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各項規章制度 。
3、必須嚴格按當天現場實際需要的藥量,領取爆炸物品,剩余部分必須當天退回倉庫 。
4、出的爆炸物品必須妥善保管,不得亂堆、亂扔、亂放,不得轉借或送人,如發現應追究當事者責任,嚴肅處理 。
5、服從安全監炮員的監督,如有特殊情況必須提前放炮或拖后放炮,則應求得監炮員的同意方可進行 。
6、在裝藥、加工起爆藥包、點火爆破和處理盲炮時要催促無關人員撤離操作現場在操作過程中,要接受安全監炮員的監督檢查 。
7、裝藥和爆破前,必須檢查現場警戒情況待安全監炮員發出點炮信號后方能點火進行操作爆破作業 。
8、爆破員只能在發證的公安機關轄區內承接爆破任務,原則上不跨轄區承接爆破任務跨縣、市實施爆破任務的爆破員,必須提供爆破員居住地派出所審查意見,經施爆地縣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許可后,方可承接爆破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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