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預防抽堵盲板作業中出現安全事故,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建立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區域內的盲板抽堵作業,以及在設備檢修和搶修中,設備、管道內存有燃料(氣、液、固態)及一定溫度、壓力情況下的盲板抽堵作業。
第三條 盲板抽堵作業,是指在開停車、檢修或搶修過程中,設備管道所存有物料及一定壓力、溫度情況下的盲板抽堵作業。
第四條 盲板的選用、制作和使用必須符合的安全要求:
1、盲板的直徑應與閥門和管道的口徑相適應,并且必須保證能承受運行系統管路的工作壓力。
2、介質為易燃易爆物質時,盲板不能選用破裂時會產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3、盲板應有大的突耳,并涂有特別的顏色,以達到醒目。
4、盲板以及盲板相配合的墊片應按管道的介質的腐蝕特性、壓力、溫度選用合適的材料,嚴禁用有裂紋、傷痕的材料或石棉板做盲板材料。
第五條 廠級、車間級應建立盲板檔案臺賬,并進行編號。
第六條 盲板有各使用單位按要求自行制作、保管和使用。
第七條 盲板抽堵作業人員必須佩帶適用的個人防護用品,必須制定專人負責抽堵盲板工作,并制定專人負責監護,監護人應有有經驗的人擔任。作業人、監護人必須按規定穿戴好相應的防護用品,監護人必須對作業相關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落實。監護人必須堅守現場,并做應急處理,作業結束前監護人不得離開作業現場。
第八條 在有毒、易燃液體系統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必須將有毒、依然液體放入容器中進行對有毒物料的中和,易燃物料的收集回收處理。
第九條 進行抽堵盲板作業必須確認部位,每個抽堵盲板處應在現場掛牌,表明盲板位置,相應記錄臺賬清理,對較大系統進行抽堵盲板作業,應繪制盲板分布圖,防止應誤抽堵盲板造成事故。
第十條 在光氣系統抽堵盲板時,應在系統泄壓后保持微負壓,以防止光氣噴出造成事故。
第十一條 在易燃、易爆系統抽堵盲板時,應在系統泄壓后保持微正壓(煤氣類<1.96KPa,氨等刺激性物質<0.49KPa ),以防止空氣吸入造成事故。
第十二條 作業復雜、危險性大的場所,除監護人外,還應有消防隊、醫務人員等到場,如涉及整改生產系統,生產調度人員和廠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必須在場。
第十三條 在易燃易爆場所作業時,作業地點30m范圍內不得有動火作業,工作照明應使用防爆燈具,并應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鐵器敲打管線、法蘭等。
第十四條 高處抽堵盲板作業應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證》。
第十五條 嚴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及以上抽堵盲板作業。
第十六條《抽堵盲板作業證》有安全生產部負責管理,作業證一式兩份,作業單位或作業人保存一份,安全生產部保留一份。
第十七條 盲板抽堵作業單位的安全員或領導,必須對作業所需采取的安全措施進行逐項落實檢查完成后,通知公司安全生產部辦理作業許可證。
第十八條 嚴禁涂改、轉借《盲板抽堵作業許可證》,變更作業的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時,應重新辦理。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安全生產部,如有爭議由公司安全生產部進行協調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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