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銷售危險化學品發貨和裝卸環節的安全監督,確保危險化學品各環節的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一、 崗位工及相關人員職責
(一) 值班長
1. 負責現場監督檢查裝卸操作的執行情況;
2. 負責裝卸作業的全面工作;
3. 負責消防器材、靜電接地、勞動保護用品等安全措施的落實和現場監督。
(二) 操作人員
1. 負責核實裝卸前后的液位和庫存,并做好記錄;
2. 負責裝卸泵的操作及日常維護;
3. 負責裝卸作業完畢后的現場檢查工作;
4. 負責對承運車輛的檢查工作,并做好記錄;
5. 負責監視槽車的液位變化情況,禁止產品外溢;
6. 負責裝車軟管的插取和緊固工作。
二、 裝運危險化學品車輛的檢查內容
1. 在裝卸車前,必須先檢查罐車外部,不應有未接地的浮動物;
2. 裝車鶴管、管道、罐車必須跨接和接地;
3. 采用頂部裝車時,裝車鶴管必須深入到槽罐底部的200mm處;
4. 禁止使用無擋板的汽車罐車運輸輕質油品;
5. 裝油完畢,靜置不少于5min后,再進行采樣、測溫、檢尺、拆除接地線;
6. 汽車罐車未經清洗不宜換裝油品;
7. 機動車輛排氣管必須裝有有效的隔熱和熄滅火星的裝置,電路系統應有切斷總電源和隔離火化的裝置;
8. 車輛左前方必須懸掛黃底黑字“危險品”字樣的信號旗,各種手續必須齊全;
9. 根據所裝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用具。
三、 罐槽車散裝液體裝卸要求
1. 危險貨物裝卸現場的道路、燈光、標志、消防設施等必須符合安全裝卸條件;
2. 罐、槽車裝卸地點的儲槽口應標有明顯的貨名牌,儲槽注入、排放口的高度、容量和路面坡度應能適合運輸車輛裝卸的要求;
3. 裝卸前應對罐槽進行檢查,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 罐槽體無滲漏現象;
B、 罐槽內應無與待裝貨物相抵觸的殘留物;
C、 閥門必須關緊,關嚴;
D、 罐槽與車身必須緊固,罐槽蓋必須嚴密;
E、 卸料導管必須良好,無破損;
F、 導除靜電裝置必須良好;
4. 裝卸時操作人員應站在上風口,密切注視進料情況,嚴防溢出;
5. 卸貨時,儲罐、槽所標貨名應與所卸貨物相符,卸料導管應支撐固定,與閥門的連接處應緊固牢靠,閥門要逐漸緩慢開啟;
6. 認真核對貨物品名,按車輛核定噸位裝載,并留有規定的膨脹余地,裝貨后關嚴罐槽進料口蓋,嚴禁超載;
7. 裝卸貨物時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卸貨時罐槽內貨物必須卸凈,然后關緊閥門,收好卸料管和支撐架;
8. 禁止將產品抽空;
9. 承運車輛排放的污水禁止進入下水溝。
四、 考核
杜絕脫崗、離崗和干于工作無關的事,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如違反本規定者,罰款100元,造成損失或其他后果者,根據情節輕重予以扣罰工資或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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