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jié)銷毀審批
第一條 民用爆破器材的銷毀要按《民用爆破器材企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
第二條 銷毀前要編寫申請銷毀表,內容為被銷毀爆炸物品的名稱、數(shù)量、銷毀原因、方法、場地和時間;
第三條 申請表由公司人秘保衛(wèi)科負責編制,報公司安全領導小組和總經理審查批準,同時報行業(yè)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備案。
第二節(jié) 銷毀范圍
第一條 倉庫內變質和過期的民用爆破器材;
第二條 爆破作業(yè)單位退貨和公安機關查處收回的違規(guī)民用爆破器材,退貨和收回的爆破器材原則上當天收回,當天銷毀,一律不準進入公司產品庫。
第三條 銷毀程序和方法
第一條 人秘保衛(wèi)科應建立完整的危險品銷毀記錄,每次均應清點民爆器材的數(shù)量、賬物應一致,并與銷毀的主要操作人員共同簽字;
第二條 銷毀時應設置專門的銷毀場地,在銷毀場地四周應設置警戒區(qū);
第三條 銷毀工作不應單人進行,必須具有專業(yè)知識的操作人員持證上崗并具體負責實施;
第四條 銷毀電雷管和導爆管時,銷毀人員要遠離起爆場所;采用電雷管起爆的爆炸場地,不應設在有射頻電源、高壓電網和其它有電磁波干擾源的地方;
第五條 采用炸毀法時,引爆一次最大藥量不應超過2Kg;采用燒毀時,一次最大銷毀量不應超過200Kg;炸毀法采用的炸毀地點周圍應有屏障;
第六條 采用溶解法銷毀民用爆破器材耐,應使民用爆破器材全部溶解,最后還應撈出其中的不溶解物另行處理;
第七條 采用化學分解法銷毀民用爆破器材時,應使民用爆破器材達到完全分解,其溶液應經處理符合有關規(guī)定后再排入下水道;
第八條 待銷毀的民用爆破器材嚴禁在陽光下暴曬。嚴禁將銷毀不徹底的民用爆破器材隨地散失和任意處理;
第九條 嚴禁在夜間、暴風、雷雨、大雪、大霧和風向不定等惡劣的天氣進行銷毀作業(yè);
第十條 銷毀工作結束后,要對現(xiàn)場進行認真檢查清理,不準留有未爆、未燃盡的爆炸物品,現(xiàn)場不準留有未熄的明火;
第十一條 現(xiàn)場人員參與銷毀的主要操作人員在銷毀記錄上簽字后撤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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