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業務開票員必須熟悉民爆物品性能及使用方法,經崗前培訓合格方可持證上崗;
第二條 業務開票員銷售民爆物品,只能憑萬州區公安局治安支隊開具的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證》和《運輸證》,并有用戶持有的并經公安機關批準購買的單位卡(Ic卡),經審驗合格后,方準辦理開票業務;
第三條 開票員在《購買證))和《運輸證》及單位購買工c卡規定的品種、數量內及有效時間內開具民爆物品銷售發票,不準超出經公安機關批準的品種、數量和有效時間,若批準的數量與庫房件數數量不一致時,只能按小于批準數量并與庫房件數數量一致銷售;
第四條 業務開票員應堅持日清月結,當天銷售當天下賬,當天結賬,做到賬賬、賬物、賬幣相符。
第五條 業務開票員應堅持每天與倉庫核對銷售及庫存數量,通報當天用戶購買情況,并根據庫容核定量和實際庫存量及時向人秘保衛科提出申購品種和數量,提前做好申購準備工作,防止脫銷,影響用戶生產;
第六條 業務開票員只能在購買單位在銀行存入(或轉賬)購貨款和配送費用后,憑本單位出納簽章(財務收款章和出納私章),才準開具((民用爆炸物品提貨單》,并及時通知押運人員做好配送準備工作;
第七條 業務開票員應按銷售備案制度的要求,按時將購銷數量、購貨及銷售時間、購買單位等數據按時間要求,分別及時向重慶市商委民爆處、萬州區商委特商處、萬州區公安局治安支隊和公司領導報送,不得有誤。
第八條 業務開票員除堅持每天與民爆倉庫保管員核對賬目外,每月月末應與計財科、人秘保衛科到民爆倉庫進行實物盤點,并出具《盤點表》,防止出現差錯;
第九條 業務開票員應按時參加各級各類安全生產教育學習和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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