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申報及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不得擅自拆、改、遷、裝供氣管道、設施及改變用途。
2、不得將燃氣供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堆放物品。
3、不得向供氣管道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等。
4、嚴禁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燃氣設施統一標志。
5、嚴禁在設有管道設施的房間住人,放置明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嚴禁使用明火檢查燃氣是否泄漏。
7、嚴禁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或卡式爐的丁烷氣瓶。
8、不得隨意挪動、損壞、拆除煤氣漏氣探測裝置。
9、嚴禁開啟爐頭閥后長時間不點火;停止營業后必須關閉煤氣表后各支閥及爐頭閥。
10、大廈租戶嚴禁使用燃氣爐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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