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禁止閑雜人員進入油罐區。
第二條 外來人員進入油罐區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并有油庫指定人員帶領。
第三條 進入油罐區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第四條 作規程和各項安全規定,防止水擊、憋壓、冒罐、混油及竄油罐區內作業必須嚴格遵守操油等事故的發生,禁止在天氣惡劣(如臺風、雷電等)條件下作業。
第五條 油罐區周圍要有“嚴禁煙火”的警示標牌,嚴禁攜帶火種及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穿化仟服、釘子鞋人員進入;嚴禁使用不符合防爆規定的工具和照明設備進入油罐區。
第六條 保持油罐區清潔,及時清除雜草、油污和帶油的積水;必須保持罐區消防道路暢通,因維修工作需要挖土坑或溝渠,在工作完畢后必須及時填平。
第七條 油罐區防火堤內、外必須按規定有效隔離,防火堤外排污閥平時應關閉上鎖。罐區雨水的排放須指定責任人。
第八條 油罐區的工作人員,油庫消防隊員必須熟悉工藝管線流程和全部閥門的用途,熟悉消防管線流程、消火栓位置,保證需要時能迅速、準確有效使用。
第九條 定期檢查罐區法蘭、墊圈、管件及與罐體的連接處是否有滲漏現象,發現滲漏可適當地擰緊螺帽、重裝或更換墊圈。
第十條 呼吸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機械式呼吸閥要內外清潔、啟閉靈活,冬季要防止閥板凍結在閥座上。每季度檢查一次阻火器。
第十一條 量油口每月檢查不少于一次,應注意接頭及有色金屬的襯環或槽是否良好正常。
第十二條 油罐的接地裝置,每季至少檢查一次,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Ω。
第十三條 油罐上應標明安全容積、安全高度、儲存油品、油品的危害性。
第十四條 為減少靜電的產生,禁止從上部向油罐進油。
第十五條 在油罐液下與油灌連接的各種管線上,靠近油罐的第一個閥門應采用鋼閥,重要閥門應按規定上鎖。
第十六條 不要踩踏管線,對難以越過的地面油管線應設置非燃體的過橋。
第十七條 在油灌內加熱油品,只有在油面高出加熱器頂部10cm以上時,才能送汽(熱媒)加熱,并應根據不同油品確確定不同加熱溫度。
第十八條 緩慢地開啟進汽(熱媒)閥門,防止加熱器因水力沖擊而遭受破壞。
第十九條 向污水系統排放油罐中的積水和污物時,應注意防止罐內油品隨水流出。
第二十條 清罐工作應嚴格執行《油罐清洗安全技術規程》。
第二十一條 為了避免含硫沉積物的自燃,當清洗含硫油品油罐時,粘附在罐壁上的沉積物和污垢,應不斷用水潤濕并加以清除。從油罐上清出的含硫沉積物應在保持濕潤的情況下,立即運出油庫,按規程處理。
第二十二條 新建和修復的油罐必須經試壓和驗收合格,方可使用儲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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