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對中燃加油船廠內加油安全操作及審批進行要求,確保加油作業過程中的安全。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中燃加油船對廠修船舶的加油操作。
3 內容和要求
3.1 廠修船舶在廠期間,原則上不允許加載燃油,確需加載燃油,該輪熱工作業需停止,相鄰船舶視實際情況而定。
3.2 廠修船舶確需在廠內加油時,經生產部經理同意后,由單船總管負責與船方進行溝通,明確加油的油種、加載的艙室、加油過程中所經過的管路及艙室,并初步確定加油的計劃時間范圍。
3.3 中燃需至少提前24小時向生產部調度室進行申請,填寫《中燃加油船廠內加油作業審批表》中的相關申請欄目、發傳真到生產部調度室,在征得生產部經理同意后,由生產部調度與單船總管溝通,明確加油船只、確定加油時間。
3.4 單船總管在單船VSCC會議上通報加油安排,并布置加油期間的安全措施,并填寫《中燃加油船廠內加油作業審批表》中的相關欄目交生產部調度。
3.5 生產部調度接到審批單后,及時與中燃公司聯系,最終確定加油船抵港及靠泊時間,并在《中燃加油船廠內加油作業審批表》相應位置填寫審批事項后交單船總管。單船總管經檢查無異議后,將審批表交單船安全主管審批。
3.6 安全主管在《中燃加油船廠內加油作業審批表》上進行最終確認后,由單船總管通知調度室,調度室向加油船所屬公司通知可以進港靠泊加油。
3.7 加油船進入甘井子航道2#浮時需通過高頻向調度室進行匯報,調度室接到匯報后需立即向單船總管通報,由總管安排工程主管組織本車間的施工人員,按照既定的安全措施組織單船相應區域或全船停止火工作業,安全主管經現場檢查確認后由單船總管通知調度室可以靠泊加油。加油完畢加油船離開后,火工作業方可恢復。
3.8 在安排加油船靠泊加油時,要充分考慮氣象、海況及廠內港作等客觀因素,緊急情況下,安全管理人員有權停止加油作業和其他一切相關作業。
3.9 生產部負責與中燃公司簽訂并保存相關安全管理協議,協議需附本安全管理規定。
3.10 安監部安全主管負責保存單船《中燃加油船廠內加油作業審批表》至船舶離廠后三個月,生產部調度負責定期向中燃提供空白《中燃加油船廠內加油作業審批表》。
3.11 本規定由安監部制訂并負責解釋,原《加油、駁油審批表》不需重復填寫,從2005年12月10日開始實施。
3.3.4 附件: 《中燃加油船廠內加油作業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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