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運輸危險貨物時,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規,車輛運行應控制車速,保持與前車的跑離,嚴禁違章超車,確保行車安全。對在夏季高溫期間限運的危險貨物,應按當地公安部門規定進行運輸。
(2)裝載危險貨物的車輛不得在居民聚居點、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機關、名勝古跡、風景游覽區停車。如必須在上述地區進行裝卸作業或臨時停車,應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當地公安部門同意。
(3)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員除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資格證書外,還須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進行復訓,包括公司所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的意外時應急措施。
(4)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重壓、倒置;使用的工具不得損傷貨物,不準混裝與所裝貨物性質相抵觸的污染物。
(5)所裝載的物品必須堆放整齊,捆扎牢固,防止相互碰撞,貨物失落。
(6)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嚴禁搭乘無關人員,途中應經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車輛中途臨時???、過夜,應安排人員看管。
(7)車輛配備必須符合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要求,根據裝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配備與之相應的消防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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