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放水和超前鉆探實施方案
1、進行探放水和超前鉆探作業的巷道必須嚴格執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則。
2、井下除硐室、貫眼、距離小于30米的聯絡巷以外的所有掘進巷道(煤巷)都必須進行超前鉆探作業。
3、進行打鉆探測時要執行預留30米安全距離的原則,若工作面打鉆條件較好,可以盡可能的延伸打鉆距離,但掘進距離與探測距離之間不能少于30米。
4、在探放采空區、老窯積水、地質富水異常區時,必須排查清楚采空區、老窯積水、地質富水異常區積水范圍和積水量后,才能安排探放水。探放水時,最小超前水平鉆距不小于30米,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于10米。還需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防止水患事故的發生。
二、相關各部門的職責
1、地測科主要負責依據年度生產采掘銜接計劃編制探掘年度總體規劃;負責編制、健全探放水和超前鉆探運行管理相關制度;負責編制超前鉆探、探放水施工設計;負責井下各類防治水鉆探施工現場成果的驗收;根據地質條件的變化情況安排技術人員進行現場跟班進行技術指導。
2、生產中心負責嚴格監督掘進、回采工作面的推進進度;負責鉆探現場施工環境的協調。
3、調度室負責探放水和超前鉆探工作的整體協調工作。
4、機電、供應部門負責配備鉆機及相關配件。
5、通風部門負責提供“掘抽”工程的相關資料及高瓦斯區域實行探放水和超前鉆探工作的有關瓦斯防治的安全技術措施。
6、安監部門負責對探放水和超前鉆探工作的監督檢查。
7、實行探放水和超前鉆探工作的探水隊組按照設計要求編寫安全技術措施,并嚴格按照措施要求進行具體鉆探工作的現場施工并做好原始記錄的編錄,對原始記錄進行整理并及時上報礦地測科;若鉆探工作不達要求時及時向地測部門匯報,以便采取補救措施。
三、考核規定
1、嚴格執行“安全紅線”管理規定,違反規定的按照相關條款進行處罰。
2、任務采、掘、開隊組不得進行探放水和超前鉆探作業,違反規定隊組處罰10000元,并追究相關負責人責任。
3、探放水隊未嚴格按照作業規程或設計進行鉆探的,處罰隊組8000元。
4、超前鉆探工程必須在采、掘、開隊組施工前優先進行,采、掘、開隊組以任何理由推延鉆探工作的處罰隊組5000元。
5、應進行鉆探的工作面,施工隊組未提出申請進行鉆探的,處罰施工隊組5000元;施工隊組提出申請后,探放水隊未按要求進行探測的,處罰探放水隊5000元。
6、對弄虛作假,不按實際情況填寫打鉆數據的,要進行事故追查,并處罰探放水隊5000元。
7、鉆探設備、記錄牌板管理不到位的,處罰責任階級3000元。
8、每月底考核情況在調度會上進行通報,月排名第一的隊組獎勵3000元,第二名獎勵1000元,連續兩次排名最后的,隊組負責人要在調度會上做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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