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切實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特制定此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 各危險品使用或管理部門應指定負責人管理,并每月定期對化學品進行檢查。
二、 各部門主管是該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完全責任。
三、 有權管理及制止一切違反安全生產及其操作規程的不良行為。
四、 各部門的員工應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五、 各部門員工在安全生產工作的同時,應加強消防安全方面的認識,對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為將追究應有的責任,其中部門主管負主要責任。
六、 車間領導對作業現場的安全應作規律性的檢查,發現有違規作業的員工應及時教育及指正,避免安全事故或工傷事故的發生。
七、 嚴禁在化學危險物品倉庫內吸煙和使用明火。如必須動火時,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全部移到安全地點,同時對倉庫內進行必要的通風或清洗。經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查和簽發動火證后方能實施。庫內搬運應一律采用防爆型電瓶車或防爆電動叉車。凡需進入倉庫內的機動車其排氣管必須裝阻火器。若用蒸汽機車時,機車距倉庫不得少于50米。
八、 在化學危險物品倉庫擔任保管、搬運工作的人員必須配備相應的防護器材及勞動保護用品。倉庫應設立專職或兼職的消防安全人員并配備必要的器材。倉庫內工作結束后應進行檢查,切斷電源后方可離開。庫內不準有人居住。
搬運裝卸化學危險物品時,應使用防爆工具、設備,輕拿輕放,不準拖拉,防止撞擊和傾倒。不得中途中斷裝卸作業。
九、 貯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倉庫要向當地公安及消防部門備案,并保證與其有暢通的通訊和報警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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