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處安全作業證》由安全監察處管理。
2、《高處安全作業證》由施工單位負責人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施工負責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門留存。
3、施工單位負責人應根據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填寫安全防護措施并簽字。監護人由施工單位負責人指定,并負責安全防護措施的落實。
4、一級高處作業由施工單位主管領導或分管廠長審批。一級作業高度為2—5m;在坡度大于45O的斜坡上面以及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及架空管道上方進行的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5、二、三級高處作業由工藝技術員審核后,經分廠主管工程師復檢簽字后報分廠主管廠長審批。二級作業高度為5—15m;三級作業高度為15—30m。
6、特級特殊高處作業由分廠安全負責人初審后,經安全監察處審核后,報總廠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審批。
7、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癥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后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8、高處作業人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安全帶的掛鉤怕須掛在結實牢固的特件上,不準掛歷在轉動設備或移動部件上,不準低掛高用,暫時不用時,應把安全繩隨身纏好。
9、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材料不準向下投,堆放在腳手架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
10、高處作業與其它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11、對施工期較長的項目,施工負責人就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若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作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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