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由安全監察處負責管理。
2、《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由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聯系,由設備所在單位辦理。由工藝技術員負責制定設備隔絕安全措施,填寫交出相關欄目內容,由主管領導負責設備交出審批。
3、《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由設備所在單位的主管廠長終審審批。
4、設備內特殊作業和交叉作業由設備所在單位與施工單位的主管領導共同確認、審批簽字,由分廠分管廠長終審審批。審批人必須嚴格檢查安全措施的制定和執行情況,并由值班長確認無誤簽字后方可進入設備內作業。
5、進入設備內作業時:
(1)設備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電源有效切斷可采用取下電源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
(2)管道安全隔離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3)要采取措施,保持設備內空氣良好流通,打開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進行自然通風。必要時可采取機械通風。
6、進入設備區作業前,必須對設備內進行清洗和置換,并達到要求,有毒氣體濃度、可燃氣體濃度符合許可規定。
7、采用管道空氣送風時、通風前必須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禁止向設備內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8、監護人由設備交出單位審批人指派熟悉工藝生產、掌握安全和防護急救的人員擔任,并備有良好的防護器材且會正確使用。
9、已經排除了著火、爆炸、中毒、窒息危險的設備內作業應由檢修單位配備監護人員。
10、設備內作業因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應重新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方準許繼續作業。
11、本證一式兩份,一份交作業單位,一份由管理部門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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