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學藥品應根據其性質(劇毒、爆炸、易燃、怕潮、怕光)進行分別儲存,液體與固體要分開儲存。
2、易燃、易爆的藥品要遠離藥源,分別儲存在低溫、干燥處。
3、從大瓶內取出藥品,用后剩余部分,不得倒回原瓶內,必須另裝小瓶儲存,以免影響原藥品的純度,小瓶上要加標簽,以備再用。
4、對于易燃及易發生泡沫體的藥品,嚴禁在密閉的情況下劇烈搖蕩,以免發生爆炸危險。
5、所儲存的藥品,必須有明顯的標簽,對有毒、易爆藥品要有特殊的標記,不得隨意弄掉標簽,以免錯用藥品發生危險。
6、對無標簽而又不知其性質的藥品,不得隨意亂動亂用,必須經化驗確定后,方可使用。
7、工作室內需經常使用的易燃、易爆或有毒藥品,必須分別妥善保存在藥品柜內,須以紅色標簽注明藥品的名稱規格,并加“易燃”、“易爆”、“有毒”等字樣。
8、劇毒藥品要嚴加管理,如必須使用時,須經技術人員批準簽字限量領用,對用后剩余部分 ,領取人必須親自辦理歸庫手續,或交指定專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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