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罐裝地點和灌區周圍嚴禁煙火,非專職工作人員不得在罐裝地點與灌區周圍逗留、玩耍、歇涼。
二、液氨、甲醇充裝必須經銷售公司檢查所有證件及相關手續,填寫核準登記表,交充裝員復審。
三、液氨、甲醇充裝前,本單位充裝員對采購單位資質、車輛進行復核登記,不符合條件的拒絕充裝,符合條件的充裝完畢后,可根據公司經營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和復驗、核準登記。
四、采購液氨、甲醇單位必須持有以下資質和要求:
1、購貨單位的資質。具備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
2、運輸車輛所在運輸企業的資質。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
3、運輸車輛的資質。具備:(1)機動車輛行駛證;(2)與核準經營范圍相一致的《道路運輸證》;(3)運輸車輛及罐體與行駛證照片一致;(4)《道路運輸證》核定載質量與行駛證標注的載質量一致;(5)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承壓罐車)最大充裝量應不大于行駛證核定載質量。
4、駕駛員和押運員的資質。具備:(1)駕駛員駕駛證、《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2)押運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
5、安全警示標志、標識。運輸車輛、罐體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安裝告示牌和噴涂“毒”、“爆”等文字及道路運輸危險貨物標志。
6、槽車或鋼瓶內剩有液氨時,充裝前應準確計量,否則應排至余壓0.05MPa,再行充裝。
7、充裝系數銘牌積數不得超過0.52t/m3。
8、液氨充裝必須執行重量復驗制度,磅秤最大稱重值應為常用秤量的1.5-3倍。
9、液氨、甲醇貯運工具必須專用,不得混裝。
10、灌裝時,充裝點不得少于兩人,一人在灌裝充裝點現場,一人在充裝現場監控,控制室內應留有一名應急人員。
充裝現場待裝車與裝載車間距不小于30米。
11、甲醇充裝盡量使用東車位,液氨充裝盡量使用西車位,盡可能保持充裝距離。兩輛車同時充裝時應間隔充裝車位。
12、甲醇槽車灌裝時應留有余量<95%(容量),以保證槽車行駛中不造成外溢 。
13、甲醇槽車灌裝時在車頂上不允許使用鐵質、金屬工具從事任何活動。
14、灌裝時對車輛采取防滑措施,駕駛室控制措施(誰負責拆除連接管誰負責控制駕駛室或車啟動鑰匙)。
15、充裝現場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16、采購液氨、甲醇車輛的必須佩戴防火帽,防火帽無效視為無防火帽處理。
17、液氨、甲醇槽車充裝時必須掛接地線裝置。
18、液氨、甲醇充裝時充裝員和押運員、司機,必須堅守崗位,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如離開工作現場,必須停止液氨、甲醇充裝。
19、未經本公司充裝員許可任何人不得私自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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