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儲存、運輸必須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1. 倉庫、堆垛設明顯的防火等級標志。
2. 按照物品入庫驗收制度,核對、檢驗進庫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無產地、銘牌、檢驗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
3. 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堆垛)要嚴禁煙火等措施。
4. 嚴格按倉庫管理辦法履行發放手續,認真核實。安全人員應經常檢查核準。
5.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要嚴格執行危險物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必須嚴格隔離。
6. 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與易燃物品同存一庫。
7. 危險物品與普通物品同存一庫時應保持一定距離。
8. 危險化學品倉庫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動火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由倉庫負責人上報,經批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檢查確無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9. 保管人員應根據所保管的危險物品的性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10. 自燃物品、易燃物品的堆垛,應當布置在低溫、通風良好的場所,并設通風降溫裝置。
11. 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每日工作結束后,應進行安全檢查,然后關閉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1. 裝卸人員應按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托、重壓和摩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并注意標志,堆放穩妥。
2. 危險化學品裝卸前,應對車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清理,不得留有殘渣,對裝有劇毒物品的車,卸后必須洗刷干凈。
3. 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要求的運輸工具。
4. 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用易燃液化氣體。
5. 溫度較高時裝運易燃液體要有防曬設施。
6. 運輸爆炸、劇毒和放射性物品時,應派專人押運。
7. 運輸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不可在繁華街道行駛和停留。
8. 運輸易燃、易爆品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并懸掛“危險品”標志。
報廢處理
1. 劇毒物品用后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統一由廠部處理,專人保管。
2. 鐵制包裝容器不徹底洗刷干凈不得改作它用。
3. 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報廢處理,制訂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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